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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垫付费用,需不需交纳税?

添加日期:2015年07月06日

问题:国外总公司派甲个人到北京负责总公司的事务,甲属于总公司的编制,但是在国内的一切开销,是国内的外资公司垫付,假如说国内的外资公司垫付100万的费用,这100万要怎么和总部要钱,以什么名义要?另外北京外资公司和总部有业务往来,能不能直接冲抵,需不需要交纳税?

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规定,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据此,境内的外资公司垫付境外机构在境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不涉及纳税。可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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