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开具发票”栏次如何填写?
添加日期:2015年07月06日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中,对“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列范围没有作具体规定和解释。从理论上来说,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应该开具发票。为何该文件会有“未开具发票”栏?实际工作中该如何填写?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十三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未开具发票包括按规定已确认销售额了,但未开具发票;税法允许可不开发票的;视同销售的,国家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