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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专刊(2014年)之个人所得税一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22日

员工的抽奖奖品,是否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年会上发给员工的抽奖奖品,要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粤地税发[1999]62号)规定,中奖、中彩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猜中、摇中而取得的奖金。

依据上述规定,年会上发给员工的抽奖奖品,不属于有奖销售、有奖竞猜,可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暖费能否入公司账, 免个人所得税吗?

问题:北京市对于取暖费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取暖费的问题,目前我市仅对煤火费补贴有明确的征免税规定,而对于其他形式的取暖费补贴,暂无免税规定。关于煤火费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下: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六条规定,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其中,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标准之内的取暖费拿员工个人发票可以直接计入福利费吗

老师关于取暖费有几个问题

1、员工只能取得供暖公司给的个人抬头取暖费发票,能否入公司账以及个税问题

2、有些个人是通过燃气供暖,只能取得燃气费个人抬头发票,如何账务处理及个税

3、如果个人取得煤火费补贴,那免税的部分是不是必须从国家取得的补贴,单位给予的部分可以免税吗?另外新的煤火费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采暖补贴所得税计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3]674号)规定,对于我市职工按照《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的发放范围和补贴标准所取得的自采暖补贴,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六条规定,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规定,

第五条各单位凭职工所持的《核对证明》,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按15/平方米采暖季人向本单位职工计发(劳资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

 住房面积补贴标准(平方米) 60  70  80  90  105  120

 补贴标准(元)            900 1050 1200 1350 1575 1800

第十三条企业职工的自采暖补贴资金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依据上述规定,北京市职工按规定标准取得的自采暖补贴和取暖补贴(包括报销),允许在企业所得税(职工福利费)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报销取暖费发票抬头应为职工本人或付款单位;自采暖可取得燃气费发票。

向全国大学生竞赛发奖金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公司举办“中装杯”竞赛活动,向全国大学生竞赛发奖金要交个税吗?

答:[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62)第二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猜中、摇中而取得的奖金。

据此,大学生参加有奖竞赛活动取得的奖金,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付劳务费,如何扣个人所得税?

问题:客户需按月支付800元劳务费给劳务人员,但是结算的时候是年底一次性结算的,请问年底结算的时候需要按照9600元代扣个税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据此,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年底一次性结算,以取得该项收入(9600元)为一次。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家政行业的钟点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家政行业的钟点工个税怎么处理(公司不想按兼职处理,不打算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其它方法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依据上述规定,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钟点工,不属于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技术交易奖酬金奖励职工,个税怎么扣?

问题:企业获得技术交易奖酬金,怎么分配给个人,个税怎么扣?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明确了,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据此,企业获得技术交易奖酬金,奖励对技术研究、开发和为实施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应并入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外国代表处首代取得工资薪金,在中国缴纳个税吗?

问题:一个外资代表处的首代是以色列人,在荷兰的一个公司任职,他兼任了中国一个代表处的首代,中国代表处不发公司,由荷兰的公司发,这种情况,他需要在中国缴纳个税吗?他是20125月兼任的这个公司的首代、7月份后就没有再来过中国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自2011年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代表处的首席代表,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对外捐赠,是否能抵个税?

    问题:企业有一员工向北京台协捐款15000元,名目有云南地震捐款、高雄爆炸捐款、还有困难人员资助。这个是否能抵个税?能抵多少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五、……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向北京台协捐款,北京台协若不在北京市公布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内,不得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两处取得工资,人所得税 、社保和公积金怎么交?

问题:我现在在北京和天津两个公司就职(两个公司是关联公司),两个公司都给发工资,那我的个税怎么交,社保和公积金怎么交?

答:《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1995]171)规定, …..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应将各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规定,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纳税申报地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 第十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依据上述规定,个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应合并计算纳税并作为社保和公积金基数由雇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另一个单位不再减除费用,并分别计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差旅费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问题:外埠差旅费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是什么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据此,外埠差旅费津贴标准,为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如:《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第十五条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防暑降温费、食堂补贴、采暖补贴、交通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防暑降温费、食堂补贴、采暖补贴、交通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明确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此,个人取得的各种补贴(除误餐补助、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不包括部分省、市的特殊规定。

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标准的,发放实物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后工资是否要计算出税前工资吗?

 问题:员工要的税后工资、发工资时要在工资表上算出来税前工资吗?这样的话、税前工资写在那里、岂不是个税基数又高了?跟之前算的个税又不一致了。

答: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据此,工资表若实发工资前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税后工资(不含税收入)。对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而言,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不含税收入。

午餐费和职工慰问费、体检费,是否交个税 ?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午餐费和职工慰问费、体检费,应该是交个税的吧,如果不交个税这些职工福利费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吧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  包括……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等。

二、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取得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计缴个人所得税。职工慰问费、体检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

免费提供给公司员工住宿,需不需要缴个人所税呢?

问题:公司从中介租的房屋免费提供给公司员工住宿,公司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是把租金计入职工福利费里好,还是计入租赁费合适,并且员工需不需要缴个人所税呢,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据此,企业租赁住房供职工无偿使用,在税收实务中, 暂未征收个人所得税。

借款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 如果借款人非本合伙企业员工,即工资没在本企业发放。是本企业非个人合伙人相关联人员。其借款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某人为管理公司法人代表,管理公司为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其借款是适用此条,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此,非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管理公司的法人(个人)向合伙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填报?

问题:我们单位取得了残疾人个税减半征收通知书,残疾的同事可以减免一半的个人所得税,帮我问一下,是到年终时统一退税正常申报,还是在个税申报表中填写直接减半?在季报减征、免征项目下,填写多加计100%的部分

答:对残疾人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填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20栏“减免税额”

给客户发红包,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是否税前扣除?

问题:我公司给客户发5万的红包,客户随机抽取,涉不涉及客户的个人所得税,另外我们该怎么做账,能不能税前扣除,怎样才能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贵公司给客户发红包,采用随机抽取,个人的获奖所得,应按“偶然所得”20%代扣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应提供促销活动有效的凭据,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礼品的范围,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后,允许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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