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专刊(2014年)之个人所得税二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22日
非股权投入的房产,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问题:客户的房产是公司成立后一年左右才买的。不是作为股东股权投入,还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据此,个人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应该还适用的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购外籍个人股东在外国企业的股权,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问题:国内A公司收购的是在日本本土成立的B公司,不是日资企业,即:中国企业收购外国人的外国企业,中国企业还要代扣个税吗?所得来源地是否是中国?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外籍个人股东若从境外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在境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自然人股权转让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问题:国内A公司(计划近期上市)收购日本B公司(股东为日本籍自然人),支付5000万人民币给B公司自然人股东。
1、A公司是否要代扣个税?是否还涉及其他税(印花税除外)汇款时银行没要求完税证明。
2、如果需代扣代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外籍个人股东若从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A公司为扣缴义务人。不涉及其他税。
纳税义务时间:若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以专利技术增资,减资时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比如专利无形增资3000万(增资时未对增值部分缴个税),现在做减资无形资产3000万元,是否交个税?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据此,个人以专利增资3000万(增值部分未缴个税),现减资无形资产3000万元,应按专利初始成本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转让股权的原值,计缴个人所得税。
以专利技术增资评估增值何时缴个税?
问题:股东以个人所有的专利技术,评估后以3000万增资到企业,对于经评估增值的部分何时缴个税?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注:此文发后总局收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抓好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征管。重点是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
《南昌市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2号)规定,自然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自然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资产计税成本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资产原值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转让股权溢价, 能节税或省税吗?
问题:A是一个有限合伙,转让持有B(公司)的一部分股权,A取得的股权溢价按5-35%缴税,是吧?有相关的节税或省税的操作办法吗?
答:《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 ,包括…..、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 。
据此,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实行核定征收,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比照以下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第四条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据此,北京市股权基金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及股权转让收益部分,均可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转让价款定为0,可以吗?
问题:两人共同注册了一个公司,甲占90%的股权,认缴金额900万,现在甲实际缴纳金额是0,然后决定把这90%的股权转让。
问题一:甲可以把90%的股权全部转让吗?
问题二:转让价款定为0,可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第十二条规定,计税成本,是指股权转让人为取得股权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采取下列方式取得股权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计税成本:
(一)以货币性资产认缴出资的,按实缴金额确认;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以货币性资产认缴出资的,按实缴金额确认计税成本。由此,甲出资实缴金额为0,若无其他净资产,转让价款可以为0 。否则,平价和低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如何计账? 涉及什么税种?
问题:A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其中一个合伙人把500万,转到了A,A把钱借给了C,一年后C把钱还给了A本金500万,和利息80万,现在A对于这80万都涉及什么税种呢,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分别该如何缴纳是否算做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那么营业税是否体现到有限合伙企业的账务
80万收到的钱是60万给一个合伙人,20万留存那20万是不是就应该是合伙企业的收入那20万呢,是按照级次交个税,遵循先分后税,然后这20万的营业税反应到有限合伙企业的账务上,类型与管理费
答:1、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的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据此,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 ,应作为负债处理,不应确认为收入。对代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在负债科目核算。
2、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某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据此,某合伙人应按60万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20万应并入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新三板”原始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新三板公司的原始个人股东(已过限售期)转让其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规定,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新三板公司的原始个人股东转让限制性股票,取得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接受股权捐赠,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个人接受股权捐赠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个人接受捐赠(受赠房屋除外),取得的受赠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部分省对受赠股权作出具体规定如下: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940号)第五条规定,加强对个人股权赠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个人将股权赠与供养关系、赡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人的,赠与方与受赠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供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除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外,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第四条规定,对无偿转让股权行为的管理。一是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包括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高管、股东在新三板市场转让股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一个新三板公司的高管、股东分得的股票,在三板市场上开户转让,个税怎么交,免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48号)规定,
二、…….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依据上述规定,新三板公司的高管、股东在三板市场转让股票,根据其持股期限,按转让股票的收入额减除股票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应由转让方承担的税费后的余额,计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给普通合伙企业,是否缴纳个税
问题: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给普通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据此,个人股东无论向企业(包括独资、合伙企业)或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持国外股权置换国内股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一个大陆的自然人持有加拿大A企业的股权,加拿大一家B企业持有境内的一家C合资公司股权,现在双方将股权置换,变成自然人持有C合资公司的股权,B企业持有A企业的股权。自然的涉及到税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 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境内自然人持国外股权置换国内股权,应按转让“旧股”A和购入“新股”C 进行税务处理,其转让“旧股”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如何计算税款,是否涉及退税?
问题:股息红利税好像是股权登记日后不久的股利发放日就代扣代缴了,假设股利发放日和卖出股票日之间间隔很长时间的话如果在卖出股票时再算一次税,那因为持有期间不同导致的结果不一样会不会退税?
答:《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第二条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据此,纳税义务时间,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300元(15000股÷10股×4元×25%×20%)。
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180元(480-300),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因第一步,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预征税款),不存在退税。
合伙人取得分红时,如何纳税?
问题:有限合伙企业A投资新公司B,B分红给A,A的股东对于这部分分红,是否要交个税?
答: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若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股息、红利的,投资者按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问题: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其股权转让价格?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据此,个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次按上述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平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认可吗?
问题:平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会不会提出异议呢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平价股权转让,如不属于以上正当理由,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平价转让股权,力争与主管税务机关协调比照正当理由范围的,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股东从公司取得无息借款,是否做纳税调整?
问题:有两个公司制企业,一个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一个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2个以上自然人股东组成)。 在这两种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控股方)向公司借款,但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利息支付事项。
1、如上述,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未约定利息支付事项。那么款项借出的公司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时,是否需要将计算出来的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增。计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制企业(包括一人有限及一般有限)借款如到年底未归还,需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在缴纳完个人所得税额后,再进行分红,是否就不需要再重新扣缴个税?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自然人股东与被投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为控股方,属于关联方。 企业向股东借款未收取利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确定企业应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年〕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此,自然人股东向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仍需全额扣缴其个人所得税,不允许扣除不归还借款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挂牌”如何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问题 :张某于2013年5月15日买入“新三板挂牌”A公司股票8000股,2014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4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该上市公司2014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张某于2014年7月3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如何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暂不考虑预征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规定,
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
据此, 张某2014年7月3日卖出 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卖出2013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4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4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8000÷10股×4元×25%+2000÷10股×4元×50%+3000÷10股×4元×100%)×20%=480(元)。
股利发放持有期间不同导致的结果不一样,会不会退税?
问题:股息红利税好像是股权登记日后不久的股利发放日就代扣代缴了,假设股利发放日和卖出股票日之间间隔很长时间的话如果在卖出股票时再算一次税,那因为持有期间不同导致的结果不一样会不会退税?
答:《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48号)第二条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据此,纳税义务时间,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300元(15000股÷10股×4元×25%×20%)。
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180元(480-300),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因第一步,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预征税款),不存在退税。
老合伙人对接受溢价折合的出资有纳税义务吗?
问题 :现有一个合伙企业,新入伙的合伙人溢价出资入伙,溢价部分做为公积金,日后公积金又按新老合伙人持股比例增资。当合伙企业解散后,老合伙人对接受的这部分溢价折合的出资有纳税义务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 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将非股票溢价转增股本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哪些地区注册公司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可享受税收优惠?
问题:我公司要成立有限合伙公司,作为期权池,对于贡献较大的员工给予激励,但老板要求节个税。据说设立在西藏或新疆是可以有个税优惠的, 在网上查不到相关优惠政策,你能帮我一下吗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为鼓励股权类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我区滚动发展,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以下政策:
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目前,尚未查到西藏相关规定。
取得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问题内容:个人在新疆或是某地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除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