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专刊(2014年)之企业所得税四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22日
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直接进费用?
问题:现在固定资产新规定是5000元以下,直接进费用,不用折旧了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据此,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否需备案?
问题: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否需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据此,企业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008年以前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能否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问题:2006年我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从事的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2010年,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请问:我公司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据此,贵公司2006年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但项目在2010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应从2010年起享受“三免三减半”(2010年——2015年)税收优惠政策。
研发销售收入是否在计算加计扣除时需扣减?
问题 :研发项目在投入后可能形成2中结果,一种是研发失败,另一种是研发成功形成产品,该产品可对外销售形成销售收入。请问:1、对于此部分销售收入是否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在研发支出中扣减?
2、对于此部分销售收入是否在计算所得税加计扣除时需扣减?
答:1、研发收入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待摊支出)。
目前,对研发阶段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在会计上未明确前,暂参照在建工程规定处理。据此,研发阶段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研发支出 ”科目 。对于此部分销售收入,不作为收入核算。
据此,对研发阶段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此部分销售收入应冲减“研发支出”计缴企业所得税。
研发样机出售的成本那些算研发?哪些算生产?
问题:1、冲销研发费用,转入在产品科目,确认当期的研发费用是否包含转入在产品的部分?
2、研发样机要出售的话,关于样机的成本,那些算研发?哪些算生产?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待摊支出)。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研发费用(包括资本化),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试产品收入和转为库存商品以及处置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收入应冲减已发生的研发费用。
硬件研发相关的发票, 是否可以计入研发费用 ?
问题:软件研发,硬件研发相关的发票都可以计入研发费用里吧?用不用区分软件部分,硬件部分,分科目处理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依据上述规定,软件研发实行加计扣除,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不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
研发费用资本化,是否事先需要去税务备案?
问题:企业研发费用资本化需要企业有相关的制度和文件规定吗?是否事先需要去税务备案?
答:1、开发支出的资本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根据本准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比如,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需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企业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无形资产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无形资产的需求。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企业能够证明可以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应能够证明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声明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等。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税务备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
第七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十条……。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据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税务备案。
安置残疾人是否可放弃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问题:2014年安排了一个残疾人,可以按税法加计扣除,请问2015年汇算清缴时可以不加计扣除吗?税法有强制规定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据此,企业不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不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加计扣除,是否需进行账务处理 ?
问题:100%加计扣除 ,付残疾人一年工资42000,请教:加计扣除的这张凭证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做,还是在2015年5月31日之前做。如何做分录,用什么做附件?我的理解,这个残疾人“应付薪酬”可以扣除84000,对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据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42000元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加计42000元作为纳税调减扣除项目,无须账务处理。
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账务处理:
借:成本费用 4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42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42000
贷:银行存款 42000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是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呢?
问题:残疾人全年应发42000,扣除五险个人部分3000,剩下的39000是实发工资,100%加计扣除是按42000还是按39000扣除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关于“实际支付”如何理解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8]50号)明确了,单位实际支付给每位残疾人的工资是指:每位残疾人应发工资额不得低于该单位所在地适用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上述规定,“实际支付”工资是指应发工资额(42000元)。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包括法人的工资?
问题:安置残疾人,税法上的优惠是企业所得税可100%加计扣除。这里面的残疾人包括这个企业里面的所有人吧?法人的工资也可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据此,残疾人包括每位残疾人(包括法人)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能否享受西部优惠政策?
问题:我公司在北京,计划在成都设立分公司,该分公司有生产制造、销售。那么,该分公司是否能享受西部地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5%?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六条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据此,对总机构未在西部大开发地区,但在优惠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申请软件企业是系统集成收入?
问题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问什么时候享受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40%比例,是只要有系统集成三级资质即可(40%收入是不是可以包括系统集成收入和单纯的软件产品收入),还是说40%的部分都得是系统集成收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规定,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十、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据此,未经认定软件资质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会计、税务需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我公司申请的高新证书马上就要下来了。证书下来后在会计核算、申报方面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一、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附2),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复审重点审查。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二、研究开发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四、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是否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问题: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是否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 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据此,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