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专刊(2014年)之企业所得税二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22日
分公司注销过程中所欠总公司的借款,是否需要纳税?
问题:分公司注销过程中所欠总公司的借款(无法偿还部分)需不需要转为收入或属不属于债务清偿所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汇兑收益等。
据此,总分机构实行汇总纳税,分公司注销对确实无法偿付总公司的应付款项,总公司若作为坏账损失,应计缴企业所得税。否则,双方处理与损益无关,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若分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销时债务清偿损益应并入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不属于清算所得。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税前列支?
问题:如发票上的货物是购入方的原材料,该原材料已投入生产,产品已生产完毕且已销售,已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列支),该原材料成本(即发票上的金额或销售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国税发[2008]88号] 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允许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否则,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存货盘点丢失 ,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问题:我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购入的存货经过盘点,存在丢失的情况,该部分丢失的存货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
第一条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据此,商业零售企业购入的存货发生丢失,若属于零星失窃,为存货正常损失,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否则,应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滞销图书,能否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问题:某公司是一家具有出版物发行资质,以图书策划、发行为主的股份制文化企业。2014年底,该公司在存货盘点时发现有一部分图书长期积压在仓库里,管理层对预计发生损失可能性较大的滞销图书,通过内部流程进行了损失确认,并作了会计处理。这些未实际处置、但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滞销图书,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五条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未实际处置呆滞出版物,但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税前扣除。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
问题:小额贷款公司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吗?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是否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仅适用于人民银行颁发了金融许可证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适用范围内,不得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过期图书,税务规定多少金额的报废可自行处理?
问题:我们单位是编教辅书的,前三年的图书都过期了,我们给卖废品了,税务规定多少金额的报废可自行处理?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依据上述规定,贵单位图书过期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请问债务重组损失,能否直接税前扣除?
问题 :我公司现挂账“其他应收款—A公司100万”,最近与A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只收回20万,其他80万形成债务重组损失。
一、请问这债务重组损失能否直接税前扣除?
二、如果需要税务申报备案,那么请问依据是什么?
三、我个人认为不需要税务申报备案,我的理由如下,不知理解的是否正确:
1.京地税企【2003】647号文件规定,债务重组损失需要税务审批,但在2011年将此文件进行废止。
2.我公司这个情况,不属于坏账损失,不需要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为坏账损失按照财企[2002]513号的定义是,“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我公司是能够部分收回应收款项,所以不应认定为坏账损失。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据此,债务重组损失,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售后性融资租赁,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若售价高于账面价值,根据会计准则高的那部分应将其作为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递延并按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税法中规定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那么这个调整折旧的话,是不是在汇算清缴的时候纳税调整。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规定,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而会计上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应作为纳税调整处理。
资产使用年限是会计使用年限还是税法使用年限?
问题:以清单申报损失包括“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请问使用年限是会计使用年限还是税法使用年限?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 、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据此,所述“使用年限”为税法使用年限,若会计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若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会计折旧年限。
实际折旧年限大于税法规定的年限,纳税调减吗?
问题 :请问我公司固定资产做账时实际折旧年限大于税法规定的年限,所得税汇算的时候有一栏税务规定折旧和会计规定折旧,可以按实际折旧年限填吗?可以不纳税调减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据此,贵公司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税前扣除,不予纳纳税调减处理。
无形资产评估增值作为增资,可以扣除吗?
问题:无形资产评估增值然后再按照评估价值增资,无论是企业还是股东都没有实际付出那么多的资金这部分的摊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据此,企业若以无形资产评估增值作为增资,增值部分不允许调整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若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增值部分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无形资产摊销间断补提摊销,税务认可吗?
问题:无形资产摊销中间间断2年没有摊销,后期想再摊销,税务能认吗?
答: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据此,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未实际发生的应计提而未计提摊销费用,不予追朔调整以前年度所得额。
权益法核算的股权转让 ,如何确认投资收益?
问题: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账面价值已冲减至为零,而现在出售长期股权投资5500万,初始成本是4800万,那么如何确认投资收益啊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第二条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据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无论采取何种核算方式,应确认投资转让所得700万(5500-4800)。
以股权出资能否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
问题 :法人股东以股权出资能适用财税(2009)5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不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 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以股权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旧股换新股),适用财税(2009)5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
递延收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在纳税申报表中如何填写?
问题 :递延收入跟积分有关的,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在纳税申报表中如何填写
答:《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再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将未使用的奖励积分确认为递延收益,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其会计处理:
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递延收益(未使用奖励积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少提折旧10万, 年度亏损填100万还是填110万?
问题:某企业2013年亏损100万,2014年固定资产盘点发现一固定资产未入账,导致2013年少提折旧10万,那么在20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申报表附表四2013年度亏损填100万还是填110万?
答: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据此,企业以前年度应提而未提的折旧,不属于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由此,不予追补以前年度(2013年)税前扣除。
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如何预缴所得税?如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题:1、所得税总分公司合并在总公司汇算清缴,分支机构按季预缴(按比例分后),请问老师,此类公司,预交时是按15%,还是25%的税率?
2、弥补以前亏损时,怎么弥补?如总分公司共赢利100万(其中分公司赢利30万),以前年度亏损50万(合一起),怎么弥补亏损啊?要分总、分公司分别核算吗?
答: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第十八条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据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当期实际利润额,按规定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按各自的适用税率(25%、15%)计算预缴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实际利润额 =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据此,汇总纳税企业,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当期实际利润额50万(100-50 ),按规定计算分摊预缴额,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预缴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什么情况下分公司独立汇算清缴?不支付的应付款,是否要交税?
问题:客户做清税,是一家分公司,但此分公司所得税是独立汇算清缴的,
1、什么情况下分公司所得税独立汇算清缴,
2、这种分公司清算时,是否也要清所得税?
3、其他应付款是与总公司之间的往来,还不了,是否要交税?
答: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规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据此,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的财务、业务、人员等非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分公司不实行汇总纳税,应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据此,总机构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包括汇总纳税的分公司、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其清算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据此,企业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其他应付款,应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