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专刊(2014年)之企业所得税一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22日
赠送一年的免费服务,对整个收入进行拆分 ?
问题:单位在销售硬件的时候合同约定赠送一年的免费服务开票也是全额按硬件17%来缴纳流转税那做高新的过程中技术服务能按公允价值对整个收入进行拆分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据此,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销售硬件和技术服务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再投资,需交什么税?
问题:我公司股东投给我们的无形资产,我们可以投资给子公司么?如果可以我们要交什么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贵公司将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再对外投资子公司,应视同转让财产,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专利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问题:甲公司用自己的专利评估1500万元,借记无形资产,贷记资本公积。随后拿无形资产投资设立子公司A。现在甲公司需要变更股东,税务局留意到1500万资本公积,要求甲公司调增收入缴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能否向税务局申请晚几年调增收入(原因预计这几年会亏损),或者有没有纳税筹划的办法少缴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甲公司以专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视同转让财产,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对1500万所得在投资当年作为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租用汽车,哪些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问题:企业向租赁公司租用汽车,除了租赁车辆的费用以外还有什么样的汽车费用可以税前抵扣?如果和法人租赁汽车,车辆无偿使用协议可以用?车辆无偿使用协议中标明费用公司承担的话,这些费用可以税前抵扣?
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据此,企业因工作需要向租赁公司或个人租用汽车,在取得真实、合法的发票前提下,允许税前扣除的包括租金和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但不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
员工聚餐和职工旅游,需纳税调增?需缴个税?
问题:员工聚餐和职工旅游是否放入职工福利费或招待费进行纳税调增?员工是否需要缴个税?
答: 1、关于餐费税前扣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
据此,企业支付的餐费应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招待客户的餐费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员工聚餐可按用途进行区分,若文体宣教活动用餐,列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若加班、年会列入“管理费用——其他”。员工聚餐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旅游费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采取正列举方式,不包括职工旅游费(苏州除外)。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给职工的奖励旅游(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 对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 ,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
以个人名义缴纳的社保,能否报销且做税前扣除?
问题:公司有一名员工,7月份来的公司,社保7-8月份是自己在人才中心交的,现在想来公司报销,社保中心打出来的缴费单上只显示个人缴费数额,想问一下在公司能否报销且做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据此,企业为职工报销的以个人名义缴纳的社保,不允许税前扣除。
差旅费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是否凭发票报销?
问题:差旅补助随同差旅报销发放,补助的钱没有发票,这样入账税务认可吗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据此,差旅费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无须凭发票,允许税前扣除。但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凭票据报销,并税前扣除。
外部人员产生的差旅费,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公司与外部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外部人员因为公司服务而产生的差旅费公司可以报销并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企业签订的劳务协议,若注明支付单位承担劳务人员的差旅费,无论计入成本或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代交B公司员工社保公积金,需提供什么凭证 ?
问题 :A公司代交B公司员工社保公积金等,B公司再将钱还给A公司,这样B公司要税前扣除的话,需要A公司提供什么凭证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此员工提供服务若与B公司收入有关的,A公司代交B公司员工社保公积金,B公司凭支付凭证税前扣除。
支付的补偿金能税前扣除吗?
问题:某公司购买了一个门店,支付门店外围的小门脸补偿金能计入门店的成本吗?如不能计入则支付的补偿金能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据此,企业购买门店,支付门店外围的补偿金,若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应计入固定资产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若对方为个人,合法有效凭证包括补偿协议,协议上有签字和手印,因已支票支付补偿金,受偿人在支出凭单上有签字。若对方为单位包括补偿协议,付款凭证和发票。
赔偿员工家属支出,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问题 :企业的员工出差,途中伤亡,企业赔偿员工家属支出如果想税前扣除的话怎么办,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答:[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法院文书以及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应提供上述有效性凭证,允许税前扣除 。
支付的商业返利,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 :支付的商业返利可以扣除吗
答:《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为促销产品,对经销商(代理商)采取达到一定销售额度给予利润返还的奖励政策,并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此种商业返利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付的商业返利,若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此种商业返利凭合同和支付单据付款凭证,允许税前扣除。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会议推广发生的机票、吃住行费用、礼品,如何处理?
问题:客户在泰国举行会议推广花费大概50万左右票基本上就是机票吃住行的单据还有在国内的买的音响送给客户的运到国外还在海关交了一笔清关费这些费用能走到推广费中吗还是走招待费比较合适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据此,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招待客人的吃、住、行、礼品费、娱乐活动费、旅游费用等,无论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应列入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
支付个人劳务费,所得税清算怎么调整?
问题: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用应该如何处理,在所得税清算的时候怎么调整?
答:关于支付个人劳务费用涉税问题。《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个人劳务费用支出,可凭合法、真实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在税前扣除(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计税限额外)。若企业以自制凭证入帐,应按税法规定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并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处予罚款后,才准予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纳税调增处理。
董事会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董事会费是不是可以扣除
答:关于董事会费税前扣除问题。《北京市地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9]490号)规定,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利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财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董事会费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税前扣除,但目前尚无明确扣除标准,实际征管中应注意审查以“董事会费”扣除的费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属于为执行董事会职能而发生的费用,凡与执行董事会职能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做为费用入账还是作为收入的抵减项?如果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作为费用入账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第十六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的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