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专刊(2014年)之消费税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22日
自产的成品油用于本单位的汽车,是否可以免缴消费税?
问题:生产成品油的炼油厂将自产的成品油用于本单位的汽车接送员工上下班,是否可以免征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第一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据此,企业将自产成品油用于本单位的汽车接送员工上下班不符合上述规定,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问题: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还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答:《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据此,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外购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问题: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请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的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依据上述规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免征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