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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专刊(2014年)之营业税一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22日

建筑劳务工程货物,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问题:1、建筑安装公司(一般纳税人),建筑安装过程中会销售给甲方设备,合同金额建筑安装占70%,销售设备占30%。“销售设备占30%”的部分是否可以按照3%交营业税?公司如何签合同可以按照混合销售达到“销售设备占30%”的部分按3%交营业税目的?

2、如果建筑业营改增了,针对70%的安装部分与30%的销售设备部分需要按不同税率缴税还是按照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率缴税?

3、如果建筑安装合同中,安装金额占30%,销售设备金额占70%,能否按混合销售缴纳3%营业税核算?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据此,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无论货物比例多少,即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销售外购的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也不属于混业经营(兼有不同税率),除甲方提供设备除外,应全额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

提供电梯安装劳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其营业额如何确定?

问题:电梯安装业(销售和安装),是否有明文规定一项业务既有销售又有安装必须签两个合同(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开两种发票;告知具体文件号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规定,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依据上述规定,电梯安装业提供安装劳务,不属于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混合销售行为,应按“建筑业”计缴营业税,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安装设备价款,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转包绿化工程,能否适用差额纳税?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园林工程公司,公司有些业务是将承接的绿化程转包给其他的园林绿化公司,我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我公司可否差额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 156号)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依据上述规定,绿化工程属于“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建筑工程差额征税仅针对分包,不包括转包。贵公司将承接的绿化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的,不适用差额缴纳营业税规定,应全额计缴营业税。

金融保理公司取得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及利息收入如何纳税?

问题:1、金融保理公司取得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及利息收入如何缴税?

2、取得的利息收入能否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费用作为计税依据?

3、利息收入差额纳税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吗?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依据上述规定,金融保理公司取得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全额缴纳营业税。

金融企业债券买卖如何纳税?

问题:金融企业取得的国债买卖价差收入(不含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否应缴营业税?如果应缴,其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规定,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据此,金融企业取得的国债买卖价差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购买信托产品利息收入,是否交纳流转税? 

问题 :基金公司购买信托产品,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交纳流转税?

答:信托及银行理财产品征收营业税问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470)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单位购买的信托产品、银行的理财产品,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若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可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

据此, 基金公司购买信托产品,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问题 :关于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关于银行理财产品征收营业税问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470)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单位购买的信托产品、银行的理财产品,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若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可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

据此,  企业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若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可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

投资合伙企业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题:投资管理公司是有限合伙企业,那它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投资管理公司若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若取得的存款或债券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问题:企业购买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据此,企业购买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比照存款利息收入,在税法未明确下,暂不征收营业税。

外国公司在境外为境内公司提供服务,如何纳税?

问题:公司在境外有公司,有一个德国的公司给他们境外的介绍客户,他们跟客户签了合同后,要给这家德国的公司佣金,他问这种情况,在我们国内涉及到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那如果我们这边分摊他们费用呢?比如,德国发生了差旅费5000欧元,我们支付德国子公司2500的欧元?这个要交税吗?

答:1、《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德国公司在境外为境内公司提供服务,在境内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据此,德国公司在境外为境内公司提供服务,由境内企业承担德国公司费用,为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提供服务,应缴纳营业税。

  为外国公司境内客户提供服务, 如何纳税?外汇管理局有什么要求?

问题:我公司工程师替我们新加坡公司到客户广州处服务,新加坡付1000多英镑,我人员费用5000RMB。这笔业务怎么处理?交什么税?需要外汇管理局备案吗?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利用技能为境外公司的境内客户提供服务,接受劳务的单位为境内客户,无论如何结算,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无须备案。 

代会员单位办理签证,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问题:德中维迪玛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帮助会员企业办理签证,每笔收取会员企业1500元每人,然后付给中国机械协会100元每人。中国机械协会来开给德中维迪玛公司“国际交流服务发票”。德中维迪玛公司该项也许应该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1、《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据此,德中维迪玛公司提供代办签证服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收手续费或加价形式,这两种情况怎么交税?

问题:公司在网站上销售商家的商品,公司按比例收手续费或我们加价形式,这两种情况都怎么交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据此,公司销售代销货物,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应视同销售货物。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缴增值税,取得的手续费或提成收入,应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代理费收入,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问题:现在代理费收入是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知识产权服务,……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

广告服务,….. 包括广告代理和…….等。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

据此,纳税人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广告代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对上述未列举的代理业务,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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