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专刊(2014年)之增值税专题四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22日
境内向外国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可否免税?
问题:我公司向外国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发生地在境内,请问,是否适用应税服务免税政策?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据此,企业在境内向境外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征增值税的跨境服务服务发生地是否必须在境外?
问题:我公司(境内企业)接受母公司(境外企业)委托为其中国客户进行技术指导,地点在境内,服务结束后,客户与母公司结算,母公司再与我们结算(从国外打外汇进来) 请问此服务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其相关文件是什么?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 。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除第(五)项外,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据此 ,贵公司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无论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该服务若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及全部收入从境外取得,适用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规定的备案资料。
以什么方式向医院提供设备比较合理?
问题 :医药器械行业实际上很多都是给医院提供设备后,以卖试剂、辅助设备收回成本、盈利的,但是卫生部有条规定,不允许将设备零投放到公立医院。这样的话,我们给医院的设备以什么方式比较合适?(如融资租赁形式?经营租赁然后以现金折扣收回成本、盈利?还是其他方式比较合理?)
答: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3、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建议医药器械行业选择融资租赁方式比较合理。取得的设备租赁收入,应按17%或3%税率计缴增值税。
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国有粮食储备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税率为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帐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四、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粮食时,按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按13%税率分拆成价格和税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武器生产单位减免税向国防科工办申请的流程?
问题;武器生产单位减免税向国防科工办申请的流程?
答:《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免征增值税
申请资料: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为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企业为军工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的,提供其属于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验资报告〕和〔企业改制文件〕文件。
5.《武器生产许可证》。
6.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凡涉及保密的证明、文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人员现场核实,并在调查报告中注明。
据此,军工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外部资料,《武器生产许可证》;企业为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凡涉及保密的证明、文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人员现场核实,并在调查报告中注明。
小规模纳税人进出口免税吗?
问题:小规模纳税人进出口免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
(二)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见附件2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依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境外技术服务进口用报关吗?
问题:境外技术服务进口用报关吗另外进口报关的话也视同进口货物可以取得专用发票吗
答:《海关法》第八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依据上述规定,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若没有实物形态,不属于货物、物品,不需通过海关报关进口。
出口货物转内销时,销项税额能否抵扣内销货物进项税额?
问题:我公司出口了一批货物,没有申请出口退税,转了内销。转内销时,其销项税额能否与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据此,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其销项税额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包括内销)。
何谓启运港退税?
问题:何谓启运港退税
启运港退税是指在启运地(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口岸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出口口岸报关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其启运地的出口企业实行退税政策,简称启运港退税。
出口企业凭启运地海关出具的退税证明联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启运港退税应注意的事项。一是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视为未实际出口货物,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二是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并由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出口到上海保税区的货物,能计算退免税吗?
问题:出口到上海保税区的货物,能计算退免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据此,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上海保税区的货物,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可申报出口退(免)税。
提供套餐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
问题:电信业企业推出“预存话费送手机”合约计划,用户在网24个月,选择286套餐,预存总计5899元,其中话费4000元分月返还,购机款1899元。提供套餐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
答:1、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
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依据上述规定,电信业企业“预存话费送手机”组合提供电信劳务和销售货物 ,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并分别计缴增值税。提供电信服务适用11%、6%税率;销售手机适用17%税率。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全部按17%税率计缴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应用指南第五条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四)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八)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据此,企业采取“预存话费送手机”组合销售商品和提供电信劳务,预存话费的同时送手机,应确认销售手机的收入,入网时,合约期内按月确认话费收入及电信营业款收入。
预存话费送手机同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其他业务收入——手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合约期每期入网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预存话费送手机, 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问题:预存话费送手机活动中,销售方和购买方分别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答:1、销售方财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货物和应税服务,对于主货物和赠品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金额按适用计缴增值税。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会计处理:
预存话费送手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预存话费
:其他业务收入——手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提供话费服务
借:预收帐款——预存话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话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购买方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手机
:管理费用——通讯费(本年)
:长期待摊费用——预存话费(次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账务如何处理,进项税如何处理?
问题:关于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设备价值240万,融资租赁付款总金额300万,租赁期3年,每月给开发票10.3万,付款10.3万,账务如何处理,进项税如何处理?谢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0]860号)规定,对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从收取的第一笔租赁费起,即征收增值税。
1、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240
:未确认融资费用 60
贷:长期应付款 300
借:长期应付款 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5
贷:银行存款10.3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借:融资租赁资产 240
贷:相关科目 240
借:长期应收款 300
贷:融资租赁资产240
:未实现融资收益60
借:银行存款10.3
贷:长期应收款10.3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