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专刊(2014年)之增值税专题三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22日
买个人车通过基本户转给个人这样行吗?
问题:我们公司买个人的车直接把买车钱通过基本户转给个人这样行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据此,贵公司买个人的车,将款项通过基本户转给个人,符合现金流是一致的规定。
停产导致的原材料报废进项税额需转出吗?
问题:公司因停产导致的相关原材料报废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据此,公司因停产导致的相关原材料报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公司注销时帐面的库存商品,交增值税?
问题 :公司注销时帐面的库存商品要不要交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据此,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无须补缴增值税。
被合并方存货,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问:同一控制下的两企业做吸收合并,被合并方的存货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据此,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或划转给合并方,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被合并方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票面信息有误无法认证怎么办?
问题: 收到开票日期为上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票面信息有误无法认证怎么办?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据此,企业因票面信息有误无法认证,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无票收入申报纳税后,开具发票时如何申报纳税?
问题:2014年12月收入(增值税)已经实现,已经做无票收入申报并缴税,2015年开具发票时如何申报?
答:2014年12月无票收入已申报缴税,2015年开具发票时无须重复缴税。2015年申报开票金额包括2014年12月无票已税收入,同时冲抵2015年无票收入申报金额。
国税代开广告费发票吗?
问题:我们是一家服装代理公司,品牌公司预给我们一笔广告费,请问:我可以到国税代开广告费发票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第五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广告服务,…..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据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广告代理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向营业税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合理吗?
问题:联通公司在今年6月1号营改增,我公司给他提供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6月份之前的业务,联通公司说专用发票不能入账,要求我重新提供普通发票,你说这合理吗?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可向营业税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不允许抵扣营改增后的销项税。
嵌入式软件和非嵌入式软件开发票有区别吗?
问题:嵌入式软件和非嵌入式软件开发票有区别吗?嵌入式应该注意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七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严格按规定开具发票。除嵌入式软件产品外,对随同计算机硬件或其他货物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其销售额应单独开具发票或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
《关于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函[2009]204号)第三条规定:“销售嵌入式软件所涉及产品开具发票时,应分别载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不能在发票上载明的,应在发票备注栏以及发票清单中载明。”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购买话费充值卡,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票?
问题 :营改增后,公司从移动、联通、电信等代理商处购买话费充值卡,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票?销售给下游代理商,给下游也开具专票,抵扣进项,这样做,是否有可操作性?
答:方案一,代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据此,营改增后,贵公司若符合上述代购应税服务条件,不征收增值税;对收取的手续费,应缴纳营业税。
方案二,代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据此,营改增后,代理商将话费充值卡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应视同销售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并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受托方代销话费充值卡,应视同销售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并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
货物在集团内部流转,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问题:针对一个货物在集团内部流转 然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个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国税发[1995]206号)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依据上述规定,若货物在集团内部真实销售(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是否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适用于增值税零税率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是否可以开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四、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若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规定,是否需税务备案?
问题: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要去税务等单位备案么得走过行政审批程序吧
答:《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规定,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在该跨境服务合同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之后的当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若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若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在该跨境服务合同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之后的当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使用出版社书号,享受图书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问题 :民营公司,用出版社书号,自己印制图书出版图书的,享受图书图书免征增值税政策吗,我们已经做过图书免税的备案了,现销售2013年库存属于自己生产的图书,不是直接购进的图书,那么这部分图书可以销售免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一)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六)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三)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依据上述规定, 民营公司用出版社书号,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自2013年1月1日起,销售图书可享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优惠政策。另外,外购图书免征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外购图书再零售, 免增值税吗?哪种情况先征后返100%?
问题: 1、自己生产的是:先征后返50%(非特殊情况)外购再零售的的:免增值税对吗?
2、另请问哪种情况先征后返100%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据此,出版物是在出版环节(一)执行增值税100% 、(二)执行50%先征后退的政策。外购图书免征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汽车销售公司安置残疾人职工可否享受优惠政策?
问题:汽车销售公司安置残疾人职工可否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的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据此,汽车销售公司安置残疾人职工,不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提供设计服务是否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问题:我公司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一家单位提供了设计服务,请问是否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实行零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据此,贵公司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提供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问题:我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在销售产品时,当地税务机关以“所销售产品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为由,不同意我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税务局的决定是否合理?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即征即退的货物,不属于销售免税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农机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问题:企业销售农机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农机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以及进口农机产品,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企业批发和零售农机产品,免征增值税。
2、根据(国税发[1993]151号)(财税字[1994]060号)(财税[200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
农机的范围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不包括农用汽车)、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林业机械、小农具(不包括农机零部件)、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卷帘机、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