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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专刊(2014年)之增值税专题二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22日

固定资产报废收入,是否要交增值税? 

问题 :一般纳税人2000年购入的固定资产,已提完折旧,现当废品变卖的收入是否要交增值税?如果要交是按什么税率?4%减半?还是17%?如果未提完折旧又有什么不同?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200812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据此,一般纳税人整体销售2000年购入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无论对方用途,取得的变卖收入,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报废固定资产需要缴纳流转税吗?

问题 1.办公用车已到使用年限,已提足折旧,正常清理、报废。处理残值时,将报废车辆折价给二手车收购公司或个人,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或其他流转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1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12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据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办公用车,若20091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17%缴纳增值税; 200812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 缴纳增值税。  

出售已提足折旧的电脑,如何缴税?

问题:出售公司已提完折旧的电脑怎么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据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日以后购进的电脑,应按17%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缴纳增值税

销售固定资产需税务审核或中介评定吗?

问题:企业销售固定资产需要经过税务审核或中介评定吗?

答: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若符合规定减按2%缴纳增值税,申报的同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固定资产目录、固定资产账册、原购货发票等能够证明原值的资料复印件。

 3.销售明细表(列明资产名称、原值、销售价格等)。

物美给移动开具的发票是6 %的发票还是17% 的发票?

问题:移动赠送消费者30元的电子券,消费者使用电子券去物美超市消费,之后移动给物美支付这30元钱,要求物美开具发票。(备注,客户就相当于事例中物美角色的一个一般纳税人企业),物美给移动开具的发票是6个点的发票还是17个点的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据此,移动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购物电子券,属于“买赠”行为。一般纳税人物美应按17%向移动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移动取得的进项税额(17%)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销售电子地图使用权,适用税率是多少?

问题:销售电子地图,是按17还是6个点交税?电子地图是自己研发的,所有权也最终归卖方所有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明确了,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依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的电子地图使用权,不属于提供研发服务,应按销售软件产品17%税率缴纳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培训,是否按6%缴纳增值税?

问题:营改增后,对销售出去的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培训费是不是缴纳6%的增值税呀?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

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据此,一般纳税人对销售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提供软件维护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应按6%缴纳增值税。

如何确定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增值税税率?

问题:《关于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1)对于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营改增后税率是否仍按照17%的税率?(2)对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共有的情况,不增增值税,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有所变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据此,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若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应按17%缴纳增值税;若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应按“研发和技术服务”6%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用于租赁业务,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

问题:我单位原先为生产企业,营改增试点前购进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进项已进行抵扣。现将该固定资产用于租赁业务,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据此,对营改增试点前已抵扣的固定资产,营改增后,用于租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向外方支付专利技术转让费,如何扣缴税款?

问题:某企业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因设备改造,201312月与境外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转让协议,约定技术一次性由外方提供。企业根据约定,向对方支付技术转让费和技术培训费,企业应如何扣缴其税款?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据此,外国企业从境外向中国境内企业转让技术和相关技术培训费,由支付单位按6% 扣缴增值税。

办公用品、固定资产、技术服务6%,可以抵扣?

问题:营改增后很多企业都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像办公用品、固定资产、技术服务6%,可以抵扣吧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据此,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办公用品、固定资产、技术服务直接或间接的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租户水电费抵扣进项,有办法吗?

问题 :有个园区,A是业主,B是承租方,B承租后又转租给甲乙丙。供电局开增值税水电费发票直接给业主。由于水电费用较高,甲乙丙作为租户需要抵扣进项。以下是开发票流程:供电水局—业务A—承租方B—租户甲乙丙

AB是一般纳税人,但没资格开水电费发票,所以无法满足租户需求。请问有可以解决租户抵扣进项的办法吗?或者A\B能合法的开出增值税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据此,一般纳税人出租方与转租方转售水、电,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分别缴纳增值税并可全额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际货运代理发票,可以抵扣吗?

问题 营改增后,取得从国内运输代理公司开具的国际运输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类发票可以抵扣吗?有什么相关文件支持,谢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本规定自201381日起执行。20138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全国营改增后(201381日),试点纳税人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若放弃免征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取得国际运输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否则,不予抵扣。

材料费和劳务费分别开具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问题: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汽车修理厂,客户要求我们将汽车修理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费和劳务费分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们修理厂分开开具后,就劳务费的销项税额能否用购进的材料费进项税额和购进的其他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据此,汽车修理厂提供应税劳务,无论料、工费是否分别填开,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核定, 农产品的损耗率是多少?

问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粮食蔬菜,蜂蜜,水果,这些的损耗率最低是多少,国家怎么规定的?

答:《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粮食、供销企业严格制度堵塞漏洞的意见的通知》([1984]商办字第17号)规定,要制定商品损耗率和销货款差错率。由于各地的气候条件和经营情况的不同,制定全国统一的零售商品损耗率比较困难,各零售企业都要根据当地的气候、温度、湿度等客观条件和经营商品的不同特点,发动群众在主管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对有损耗的商品制定分商品的损耗定额或综合损耗率。经常有溢余的商品也应根据不同的商品,制定商品溢余率。经营没有溢耗的商品,要制定合理的销货款差错率。商品损耗只作为核算当月库存商品的依据,不得跨月互相抵用,也不得以定额损耗率估计实际损耗。

目前,国家未明确果蔬产品定额损耗率,我国果蔬产品损耗率约2.5%。

包装粮食运输定额损耗率(不含面粉):

 铁路:50公里以下为0.1

 511000公里为0.25

 1001公里以上为0.3

 水路:不分运程远近,一律为0.1

 公路:20公里以下为0.1

 20公里以上为0.25

 面粉运输定额损耗率:不分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不分运程远近,一律为0.1%。([1989]商储粮字第62号)  

盘亏的存货需进项税额转出吗?

问题:盘亏的存货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据此,盘亏的存货,若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无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进口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有何规定

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相符后,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有何规定?如果连续几个月没有销项或销项不足,是否可以一直留抵下去?

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据此,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相符后,应在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或按规定为留抵税额,逾期的其进项税额或留抵税额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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