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专刊(2014年)之增值税专题一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22日
“营改增”后出租输电线路是否应缴增值税?
问题:近日,某供电公司向上级供电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均独立核算)出租100千伏输电线路,租赁收入按季度结算,按年度清算,对于这部分租赁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输电线路代码前两位为“28”,包括铁塔输电线路、铁杆输电线路、水泥杆输电线路、木杆输电线路、电缆输电线路和其他输电线路。
据此,“营改增”后,对于输电线路租赁收入,应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管理费服务费是营改增的范围吗?
问题 :企业管理费服务费现在是营改增的范围吗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若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提供管理服务,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若提供策划内部管理的业务活动,应按”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道路救援拖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问题:道路救援拖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 ……、打捞救助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据此,纳税人提供汽车道路救援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网站建设收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问题:我有一笔劳务报酬所得,为网站建设收入,去地税缴纳个税时候,特们让我先去国税缴增税然后再来缴个税,说这种劳务报酬属于营改增!国税要自己怎么缴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据此,个人提供网站建设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信息技术服务”3%税率计缴增值税。
向租户收取的电费,如何处理? 涉及的流转税?
问题内容:某公司自建的厂房,部分出租,向租户收取的电费,是计入其他应付款呢,还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如果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涉及的流转税是什么 ,怎处理呢 。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据此,企业向租户收取的电费,属于转售电行为,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转租汽车业务的涉税处理
问题: 汽车租赁公司,从某些自然人手里租来轿车,每辆800元,然后又转租给其他自然人,每辆1000元,他们在账里只是按差额200元做的收入,其他的都作为代收代付了。他们也知道这样不合理,但还想试试有没有合理的依据
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
借鉴上述规定,若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代租或求租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应缴纳营业税。否则,应按转租轿车业务,全额计缴增值税。
汽车客运站场代售客票收入,如何申报纳税?
问题:汽车客运站场为其他客运公司、社会客运户代售代收客车票收入以及收取的代售服务费应当如何申报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 票务服务、 ……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据此,汽车客运站场取得代售客车票收入、代售服务费,应按“物流辅助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票务服务)”缴纳增值税。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商业折扣和购物积分,如何确认收入
问题:客户网上销售一款产品原件1420,折扣568,应收852,再扣减淘宝积分优惠抵扣20,实际收款832,请问是按应收852确认收入还是实际收款832确认收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9]247号) 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和购物积分,若积分商品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832确认收入,并计缴增值税。企业应将832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是否交纳增值税?
问题: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但是还未开票,是否交纳增值税?如果计提销项税了,以后开发票后如何处理?
答:1、关于增值税纳税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据此,企业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但未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若收讫销售款项,应缴纳增值税;否则,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缴纳增值税。
2、关于开具发票时间。《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普通发票;专用发票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计提销项税应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应缴纳增值税。发票可以以后开具。
有形动产租赁缴增值税, 是全额还是差额交增值税?
问题:有形动产租赁是按租赁收入交增值税还是按租赁收入扣除租赁成本之后的差额交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据此,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应按全额计缴增值税。
营改增后,广告业是否差额纳税?
问题:广告业一般纳税人现在还是差额征稅吗?网上广告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差额征稅包括融资租赁、航空运输、客运场站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据此,营改增后,广告业按全额计缴增值税。
运输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
问题 :我公司销售一货物,运费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自行完成运输业务,请问,其运输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其适用税率应是17%还是11%?
混业经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据此,贵公司销售货物同时并提供运输,营改增前,属于混合销售。营改增后,属于混业经营,应分别核算货物和运费的销售额,货物适用17%;运费适用11%或3%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适用17%税率。
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问题:购货方向销售方支付的赔偿金是不是价外费用的范畴?做为含税收入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 、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据此,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将赔偿金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总分公司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请教固定资产的问题。总部转固定资产到外地分公司,算出售,还是算总、分公司间调拨固定资产不开具发票;(目的是从总部输送一些进项给分公司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据此,总公司将固定资产调拨分公司,若实行统一核算,非用于销售,不征收增值税。若实行独立核算,无论是否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代销代购有其他节税的方式?
问题:A公司从国外进口设备然后转手卖出,类似于居间代理的的模式,这种经营模式除了按正常的采购然后销售进行税务处理之外,有没有其他节税的方式?比如改成以委托代理等代销的方式不交增值税而交营业税等等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A公司代购货物凡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否则,应缴纳增值税。
支付商标使用费,需缴相关税费吗?
问题:香港公司给国内的公司一笔商标使用费,这笔商标使用费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吗?用不用考虑香港公司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问题?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的商标使用费,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缴纳增值税。但向境外单位提供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