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关联人员借款是否征个人所得税?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31日
问题: 如果借款人非本合伙企业员工,即工资没在本企业发放。是本企业非个人合伙人相关联人员。其借款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某人为管理公司法人代表,管理公司为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其借款是适用此条,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此,若非上述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管理公司的法人(个人)向合伙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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