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要抵扣进项税转租方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31日
背景介绍:有个园区,A是业主,B是承租方,B承租后又转租给甲乙丙。供电局开增值税水电费发票直接给业主。由于水电费用较高,甲乙丙作为租户需要抵扣进项。以下是开发票流程:供电水局—业务A—承租方B—租户甲乙丙
问题:A、B是一般纳税人,但没资格开水电费发票,所以无法满足租户需求。请问有可以解决租户抵扣进项的办法吗?或者A\B能合法的开出增值税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据此,一般纳税人出租方与转租方转售水、电,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分别缴纳增值税并可全额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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