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附加税金是否也减免?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31日
问:我单位是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月收入3万元以下,增值税在申报时自动减免不用缴纳,增值税附加的城建税、地方教育附加等税金是否也同时减免不用申报缴纳?如可以减免,计提的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城建地方教育等税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其依据是什么?
答:1、《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凡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免征免税月份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免税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2、《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除了增值税,小微企业免征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不再作相关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