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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要无偿转手,账务如何处理?

添加日期:2018年11月08日

问题:我们公司是国有企业,有一台60万的设备要无偿转手给另一个国有企业,请问账务方面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依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设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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