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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添加日期:2018年01月22日

       问:1. 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方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股东及契约型基金股东是否存在免税或延期交纳可能?具体可以参考什么条款?

2. 在向员工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授予时,实际支付价格低于对价的部分体现为股份支付,这部分差价是按什么方式交税?会在什么时点交税?是否有免税或延期交纳的可能?股付支付对利润的影响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可在什么时点进行税前扣除?具体条款有哪些?

 答: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2、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

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四、相关政策 

(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第二条规定,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

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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