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添加日期:2018年01月22日
问:我们买了一个在营改增之前建的一个机房,当时对方给开的营业税的发票,现在卖主给我方开的票是实行简易征收,按5个点开,那我们把这个机房再转售出去,我们还可以申请实行简易征收吗?还是只能按11%开票。
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一)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据此,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购入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按5%差额计缴增值税可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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