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分配的业绩报酬,是否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
添加日期:2018年01月22日
问: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分配的业绩报酬,是否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并且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 一条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
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 、私募基金管理人、…… 、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依据上述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取得增值税应税行为收入,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或“其他业务收入”计缴增值税和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