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
添加日期:2018年01月22日
问:1、我单位有一商办项目,目前正在活获取施工证,很据测算,扣除项目大于收入,土增税为0,但预征环节要交900万土增税,请问预征环节能否免除,若不能后办理退税是否可行?
2、视同销售的时间节点是以权属转移日期还是销售合同日期?房地产安置回迁房视同销售有哪些前置条件吗?
答:1、《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黑龙
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对上述保障性住房可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据此, 目前对保障性住房可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预计没有增值额的未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指引》(青地税函〔2013〕44号)第一条明确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其收入确认时间是指:
(一)所销售的房地产,已收讫全部价款或者取得索取全部价款的凭据;
(二)对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其房地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三)国家税务总局的其他规定。
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无论其是否与受让方办理了房地产权属证书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只要有合同、收据、发票、判决书、裁定书等证据,其转让行为实质发生、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并且受让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地产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视其为所有权转移。
据此,对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只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对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其收入确认时间为房地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只要受让方(包括安置回迁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地产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视其为所有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