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投资项目,按项目收益分成,投资分回的收益是否需要开票
添加日期:2018年01月22日
问:合伙企业投资一个其他公司的电影项目,按项目收益分成,投资分回的收益是否需要开票,还是只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投资其他公司的电影项目,被投资方缴纳相关的税款后进行分配。投资方分回税后收益,视同股息、红利 ,无需开具发票。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方作为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