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租了B公司的的洗浴中心,由个人C来经营,应由谁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核算?
添加日期:2017年12月12日
问:a公司从公司b租过来了一处洗浴中心,由于客户a经营洗浴中心连年亏损,又将洗浴中心转租了个人c,个人c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a公司给洗浴中心客户开发票。但实际洗浴中心的收入和员工工资等支出由个人承担管理。a公司只是给客户开发票不收款,每个月收取个人c支付的月租金20万,这种情况下,增值税和所得税由谁来支付,洗浴中心的收入和支出由a公司还是由个人c来账务核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47号)第三条(二)规定,对承包(或承租)方未领取任何类型工商营业执照的,则出租方向承包(或承租)方收取的价款,如承包费、管理费等,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反映,均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形式,承包(租)方的所有经营业务收入,均应并入出租方的经营收入征税。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开具发票, a公司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收入和支出若在 a公司账务核算,应税后进行分配,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承包费、管理费等,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反映,均应并入出租方的经营收入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