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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设备采购价超过了65%,设备部分如何开具发票?

添加日期:2017年12月12日

问: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设备采购价超过了65%,现在对方要求我们开设备部分开具17%的增票,情况描述:

1、合同是以施工合同来签订的。

2、设备和工程未分列,只是后附的设备清单能体现出来

3、去税局也没有明确权威的答复。

我单位应该怎么按什么项目开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全额按“建筑服务”11%计缴增值税(建设方提供的设备除外)。若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货物按17%;建筑服务按11% 分别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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