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自己使用并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按什么计缴增值税?
添加日期:2017年12月12日
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并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应该在收到款项时按财税〔2014〕57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要有收款就该交增值税及附加税的吧,计提的税金直接走清理费用?跟您在确定一下,客户说卖的废品不用交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据此,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17%(小规模3%)计缴增值税;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减按2%计缴增值税。若销售固定资产残值(废品)按17%(小规模3%)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