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公司的理财收益按投资收益核算还是主营业务收入核算,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的计算扣除基数?
添加日期:2017年12月12日
问:投资管理公司的理财收益在投资收益核算还是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另外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的计算扣除基数?
答:《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财会[2004]14号)规定, “投资收益”项目,反映投资公司从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不包括转让投资项目的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和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依据上述规定,投资公司取得的理财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核算并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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