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发生的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可以转入费用化吗?
添加日期:2017年10月12日
问:企业15年和16年均发生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17年预计针对之前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项目最终研发失败无法形成无形资产,请问15和16年发生的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可以转入费用化吗?如果可以转,在17年是否需要调整到以前年度损益?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三)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按会计规定不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并追朔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经税务机关核准,追朔调整所属年度所得额,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