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要求出租方,对缴纳的违约金开具发票?
添加日期:2017年10月12日
问:在北京以外的地区开了很多家店铺,一般店铺的租金是签5年的协议,交3个月的违约金,现在有两家店铺由于经营不善,提前关店(刚开开业几个月就经营不下去了),出租方表示不退违约金了,是否可以要求出租方开具违约金对应的发票?可以的话,有哪些文件或条文可以作为依据?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一)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出租方提供租赁服务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应税价外费用,应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