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营业执照之前租赁费,是否可以做为开办费,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7年08月03日
问: 子公司,营业执照上成立日期是 2017年 3月,但是公司筹备期,从去年9月开始就租赁物业公司的写字楼办公,现在要签署合同,物业公司是我们集团,租赁期按年,2016年9月--2017年9月,这样支付租赁费的时候合适吗?能不能把2017年3月以前的租赁费做开办费处理?成立之后的正常做租赁费?
答:《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
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2017年 3月)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止所发生的上述费用(不包括租赁费),作为开办费。支付营业执照之前的2016年9月--2017年3月的租赁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