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私募基金产品和公司自有资金直接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添加日期:2017年08月03日
问:北京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属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业务有两块:一是发售私募基金产品,募集资金后,投资于港股和国内短期债券,主要收益有管理费和超额收益;二是公司自有资金直接投资于港股和国内短期债券主要收益有:股票价差收益、股息;债券价差收益和债券利息。涉税主要有: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购买基金的投资者)。
那么本企业两项业务是否交增值税,如交,具体税率多少?会计处理方式?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包括提供…. 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明确了,债券持有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应按照贷款征税。
依据上述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取得管理费,应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计缴增值税;股票价差收益、债券价差收益,应按“金融商品转让” 计缴增值税;债券利息收入和固定股息,应按“贷款服务” 计缴增值税;对非固定股息,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税行为的超额收益,应按规定计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3% 。
其账务处理如下:
取得管理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取得股票、债券价差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