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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可以不按实际工资总额申报吗?

添加日期:2017年08月03日

 

问:工会经费可以不按实际工资总额申报吗?因为每年按工资总额申报的金额一直花不完,余额比较大。

 

答:《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1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总工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依据上述规定,工会经费每月应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不拨缴的工会经费,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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