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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购买的附加医疗保险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税?

添加日期:2017年06月07日

 

问:公司为员工购买的附加医疗保险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据此,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免税之外的附加医疗保险,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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