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收入计入总公司,分公司是否重新交税?
添加日期:2017年05月08日
问题:正常增值税总分公司分别缴纳, 现在客户在各地的分公司为小规模, 不能抵扣进项税, 想把分公司的收入做到总公司。这样会不会有税务风险,当地税所会不会评估当地的业务量,让在分公司重新交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地点: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
一、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和申报。
(一)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具有完全的控制和管理,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二)总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
(三)总机构应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分支机构应设置以下账簿:存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分支机构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
(四)省内跨地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数量应在10家以上,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应在3亿元以上,且年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
同一地市范围内(含广州市,以下简称地级市,下同)跨县(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适用条件,由地级市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五)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1.骗取出口退税的;
2.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3.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4.未结案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
二、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统一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符合以上条件的,由总机构统一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否则, 不允许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