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任何的收入,会存在什么财税风险吗?
添加日期:2017年05月08日
问题:我公司特许经营的加盟店,在顾客接受加盟商的服务中使用我公司自主研发的手机APP客户端付款时,钱会直接汇入我公司对公账户,我公司会统计交易金额后在一个协议的周期内将各家加盟店的款分别转给各加盟商提供的银行账户,大多是个人银行卡号,也有个别对公账户。说明两点:1、我公司目前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加盟费用,客户端收到多少钱就给加盟店打多少钱。2、手机APP客户端收款是接在有牌照有资质的第三方上,这个是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请问在这个流程中,我公司也没有任何的收入,会存在什么财税风险吗?哪些点需要注意?
答:《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据此,加盟店无偿提供代收款项业务,若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代收款项不征收增值税。但免收服务费,应视同销售服务,按“经纪代理”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