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代购有其他节税的方式?
添加日期:2017年05月08日
问题:A公司从国外进口设备然后转手卖出,类似于居间代理的的模式,这种经营模式除了按正常的采购然后销售进行税务处理之外,有没有其他节税的方式?比如改成以委托代理等代销的方式不交增值税而交营业税等等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A公司代购货物凡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否则,应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