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服务费后再转给代理商,是否属于代收代付?
添加日期:2017年05月08日
问题:我们公司业务是给我们的代理提供机器,让终端客户通过这个机器购买产品,所有的钱款都是打到我们公司账户的,我们收取一定服务费后把剩下的钱再转给代理商,这种能走代收代付吗?是不是只需要开我们收取的服务费发票即可
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代购代销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若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否则,代收代付款项应作为价外费用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