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有偿使用,按什么项目缴增值税?
添加日期:2017年04月06日
问题:我单位提供小说著作权给他方改编成电影、网络剧等有偿使用,按什么项目缴增值税?
答:《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号)规定,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规定,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小说著作权给他方改编成电影、网络剧等有偿使用,属于转让著作使用权的行为,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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