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东审刊物Dongshen publications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 > 东审刊物 > 电子期刊

免费提供使用固定资产,会涉及税收 ?

添加日期:2017年04月06日

 

问题 :我们有批固定资产,需要授权给一个合作公司免费使用,这种涉及税收问题吗?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一致,因业务需要乙方同意将设备授权书附件一中的所有设备明细,授权转交给甲方免费使用四年,有效期从2015121日期到2019121日止。授权使用到期后,乙方同意将设备授权书附件一中的所有固定资产设备归甲方所有,固定资产归属权从2019122日后全权免费移交给买方所有。

答:《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部分现代服务业,…..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设备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无租),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确定的销售额“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计缴增值税。无租使用若干年后,将将自产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分享到: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3693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