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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进项发票,销售3%税率是否可以?

添加日期:2017年04月06日

 

问题:我公司1月购进货物一批50万做存货暂估入账,1月销售出去,税率3%2月份公司转一般纳税人,1月份取得采购货物5017%的发票。那同一批货物我们取得17%进项发票,但是销售时是3%税率,这样是否可以?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属于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除外),不允许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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