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跨境技术服务费是否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添加日期:2015年11月05日
问:我单位出口一台自产的机器设备,另外与该客户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设备出口时可以享受免抵退税政策,但是这个技术服务费应如何处理,是否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出口设备同样享受免抵退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据此,企业出口设备并提供技术服务,属于混业经营,如分别核算销售额,适用不同税率,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对设备出口符合免抵退税政策,但对提供技术服务,应按6% 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