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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法院裁定书可否为有效凭证?

添加日期:2015年11月05日

问:取得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转让或销售时,无法取得发票只有法院裁定书,能否视为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规定,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对无法取得发票,可依据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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