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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次品如何核算?

添加日期:2016年01月08日

 问:我公司是生产五金制品的企业,每批制造的产品,总有残次废品出现(作为废品降价出售),我们在会计核算中,对完工产品和残次废品成本进行分配,属于完工产品则由“生产成本”科目转入“产成品”科目;残次废品应负担的成本则滞留在“生产成本”科目。待残次废品销售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残次废品成本,借:其他业务支出,贷:生产成本。这样账务处理是否妥当?企业会计准则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制造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按成本计算期结转成本。制造企业可以选择原材料消耗量、约当产量法、定额比例法、原材料扣除法、完工百分比法等方法,恰当地确定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实际成本,并将完工入库产品的产品成本结转至库存产品科目;在产品数量、金额不重要或在产品期初期末数量变动不大的,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制造企业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除季节性生产企业等以外,应当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据此,批次产品对应的制造成本,应在每个核算期末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结转,不作为完工产品管理的残次品通常不作为分配对象,合理数量内的残次品应负担的成本应一并作为制造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结转,而不能滞留到“生产成本”科目。

  作为废品处置的残次品,与企业处置废脚料类似,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科目,可能没有相应成本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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