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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如何所得税处理?

添加日期:2016年01月08日

问: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回的税前所得,不属于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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