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如何所得税处理?
添加日期:2016年01月08日
问: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回的税前所得,不属于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