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能否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6年02月22日
问题 :境外企业为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服务地在境外。我公司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请问,签订的合同为含税价和不含税两种情况下,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分别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承担境外企业增值税额,准予从税前扣除和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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