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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代收的港口建设费是否缴税?

添加日期:2016年02月22日

问:我公司为物流企业,201110月以前,代收代付的港口建设费系港航局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2011101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开始实施,港口建设费需交给海事局,但海事局则开具是带有国财的“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要由我方开具并加盖我方公章,海事局也不给我提供其他票据。请问我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规定,

第三条 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第二款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港口建设费。

第十四条 征收港口建设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依据上述规定,物流企业依法代收的港口建设费,不属于应税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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