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是否可以冲减应交税费?
添加日期:2016年05月10日
问:收到营改增的财政扶持资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记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科目年末有盈余,补贴收入要缴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时能否直接冲减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据此,企业收到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计缴企业所得税,不能冲减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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