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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费进项抵扣

添加日期:2016年05月10日

问题:我公司取得营改增后的培训费,用于职工教育的,请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明确了,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用于职工教育培训费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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