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以物易物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19日
问题内容:甲公司以2008年购入的生产设备交换乙公司办公家具一批(2010年购入),换出设备的账面原价为80000元,累计折旧为28000元,公允价值为60000元。办公家具的账面价值为64000元,公允价值为60000元,并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 8717.95元 ,请问:甲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换出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52000
累计折旧 28000
贷:固定资产 8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16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165(60000/1.03*2%)
换入资产
借:固定资产——办公家具 51282.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8717.95(60000/1.17*17%)
贷:固定资产清理 53165
:营业外收人 6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