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获得的股息红利该如何纳税?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19日
问题内容:张某于2013年5月15日买入“新三版挂牌”A公司股票8000股,2014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4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该上市公司2014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张某于2014年7月3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如何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规定,
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
据此,张某2014年7月3日卖出 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卖出2013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4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4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8000÷10股×4元×25%+2000÷10股×4元×50%+3000÷10股×4元×100%)×20%=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