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六个误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03日
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已于3月31日截止,但是很多纳税人关于自行申报的理解存在很多问题,如:只有所得高于12万元才需要自行申报吗?12万元到底指的什么,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还是税后所得?为什么要自行申报、自行申报会多缴纳税款吗?本文为您逐条解析自行申报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只有年所得12万元以上才需要自行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只是其中一种最常见的情形,年所得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存在其他任何一种情况,同样需要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也就是3月31日以前办理自行申报。
误区二:平时正常交税了不需要再申报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相结合的申报制度,对于上述规定的五种情形,无论平常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在年度终了后办理自行申报。
另外提醒,对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外国人无申报义务。这里所说的无住所,并不是狭义地定义为是否有固定居住地点,而是判定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因此即使派驻海外长期工作的中国人,仍需办理自行申报纳税。居住满1年,是指在从同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但对于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因此对于来华工作满1年的外国人也需办理自行申报。
误区三:12万元指的是应纳税所得额
虽然大家都知道年所得12万元以上需要自行申报,但是,到底12万元指的是什么?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税后所得?这些都不准确。
首先,哪些不包括在12万元以内: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所得;
(2)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支付方支付的所得收入部分;
(3)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其次,常见的工资、薪金所得,判断其是否达到12万元标准的年所得的计算方法:年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所得(含免税的境外所得)-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
最后,这个数是不减除3500或者4800的!所以,这个数不是收入总额,不是应纳税所得额,更不是税后所得!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如果需要详细了解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项目所得,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
误区四:年所得指的是所得所属期在当年
“年所得”的统计口径,为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属期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所得,而不是所得的所属期在当年。比如,大部分企业的工资会在下个月发放,那么上年12月的工资是在今年1月取得,虽然工资归属于上年度,但是在今年1月取得,仍应当计入当年所得,同理适用于今年12月工资延后到明年发放的情形。
误区五:应当将全年收入平均到12个月重新计算
根据目前的规定,只有部分特定行业,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可以采取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缴、全年汇算的方式,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税款,其他行业并不适用各月平均计算的方法。自行申报为的是查遗补漏,并不是改变原来的计税方法重新计税。
误区六:自行申报就是必须本人申报
由于并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能准确掌握个税申报方法,另外有可能部分纳税人在申报期并不在纳税申报地点,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目前比较多的是采取纳税人授权任职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方式。
误区一:只有年所得12万元以上才需要自行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只是其中一种最常见的情形,年所得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存在其他任何一种情况,同样需要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也就是3月31日以前办理自行申报。
误区二:平时正常交税了不需要再申报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相结合的申报制度,对于上述规定的五种情形,无论平常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在年度终了后办理自行申报。
另外提醒,对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外国人无申报义务。这里所说的无住所,并不是狭义地定义为是否有固定居住地点,而是判定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因此即使派驻海外长期工作的中国人,仍需办理自行申报纳税。居住满1年,是指在从同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但对于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因此对于来华工作满1年的外国人也需办理自行申报。
误区三:12万元指的是应纳税所得额
虽然大家都知道年所得12万元以上需要自行申报,但是,到底12万元指的是什么?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税后所得?这些都不准确。
首先,哪些不包括在12万元以内: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所得;
(2)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支付方支付的所得收入部分;
(3)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其次,常见的工资、薪金所得,判断其是否达到12万元标准的年所得的计算方法:年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所得(含免税的境外所得)-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
最后,这个数是不减除3500或者4800的!所以,这个数不是收入总额,不是应纳税所得额,更不是税后所得!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如果需要详细了解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项目所得,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
误区四:年所得指的是所得所属期在当年
“年所得”的统计口径,为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属期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所得,而不是所得的所属期在当年。比如,大部分企业的工资会在下个月发放,那么上年12月的工资是在今年1月取得,虽然工资归属于上年度,但是在今年1月取得,仍应当计入当年所得,同理适用于今年12月工资延后到明年发放的情形。
误区五:应当将全年收入平均到12个月重新计算
根据目前的规定,只有部分特定行业,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可以采取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缴、全年汇算的方式,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税款,其他行业并不适用各月平均计算的方法。自行申报为的是查遗补漏,并不是改变原来的计税方法重新计税。
误区六:自行申报就是必须本人申报
由于并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能准确掌握个税申报方法,另外有可能部分纳税人在申报期并不在纳税申报地点,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目前比较多的是采取纳税人授权任职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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